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03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东段平煤机电装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余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403民初35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C4100002015091110139863的采矿许可证。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豫0403执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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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03民初3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C4100002015091110139863的采矿许可证。
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附:(2015)豫0403执690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