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与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403民初2387号 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矿工东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226993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27891885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矿机公司)诉被告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煤矿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亿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煤矿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亿鹏公司立即向平煤矿机公司支付欠款625928.26元、违约金111432.38元(违约金按年6%暂计算至起诉日,要求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共计737360.6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30日,平煤矿机公司与亿鹏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由平煤矿机公司作为买方对亿鹏公司交付低合金板350吨,合同总价款为955500元,合同签订50日内交货,亿鹏公司自提,并于提货后30日内付款;任一方违约交货或付款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016年6月13日,平煤矿机公司按约向亿鹏公司交货,亿鹏公司收到货后向平煤矿机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未在规定时间支付全部价款。2017年7月31日经双方《往来款询证函》确认:截止2017年4月30日亿鹏公司欠付平煤矿机公司货款625928.26元。后平煤矿机公司多次催要,但亿鹏公司一直拖延不付。平煤矿机公司认为,亿鹏公司违反诚信的行为给平煤矿机公司经营带来诸多困难并造成一定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亿鹏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平煤矿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签收单、往来款询证函、增值税发票,本院结合庭审调查及法庭审查情况确认事实如下: 2016年5月30日,亿鹏公司作为买受人与平煤矿机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平煤矿机公司向亿鹏公司提供350吨低合金板,单价为2730元,价款为955500元,交货日期为合同签订50日内。《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七条交(提)货地点、方式河北武安县买受人自提……第 十一条结算时间、方式及地点提货后30天内付款;支付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可磨账……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交货或付款,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其他按《合同法》执行……”。合同签订后,平煤矿机公司依约向亿鹏公司发货,双方协商将提货地点更改为安阳市豪业钢铁公司,2016年6月13日,亿鹏公司从安阳市豪业钢铁公司处提取货物344.801吨,平煤矿机公司也为亿鹏公司开具了相对应的货款发票。庭审中,平煤矿机公司称低合金板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跟合同约定的吨数完全一致,亿鹏公司可根据提货的实际吨数乘以单价得出货物总价款,但亿鹏公司受到货物后,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平煤矿机公司于2017年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17年7月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向亿鹏公司发出加盖有平煤矿机公司印章的往来款询证函,亿鹏公司盖章予以确认,认可下欠平煤矿机公司货款625928.26元。后平煤矿机公司多次催要,亿鹏公司一直未予支付,遂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平煤矿机公司依约为亿鹏公司提供低合金板,亿鹏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就亿鹏公司下欠平煤矿机公司的货款,双方均在2017年7月31日的往来款询证函上加盖印章,确认亿鹏公司下欠平煤矿机公司货款625928.26元的事实,因亿鹏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故平煤矿机公司要求亿鹏公司支付货款625928.2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违约金,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结算时间、方式及地点提货后30天内付款;支付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可磨账”及第十四条:“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交货或付款,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其他按《合同法》执行”之约定,结合亿鹏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提货的事实,平煤矿机公司主张自2016年7月14日起要求亿鹏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煤神马机械装备集团河南矿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5928.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25928.2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3.61元,由洛阳亿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