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23民初3061号
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梁洼镇保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30064568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