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产业聚集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423330064568G。
法定代表人:陈松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对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志勇进行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振祥
审判员 陈金辉
审判员 任超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