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保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30064568G。
法定代表人:陈松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关于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豫0423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被告***自愿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清偿工程款170000元。”由于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金额1万元,剩余16万元,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乙方)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1.乙方应在2020年1月23日前向甲方支付10万元,在2020年3月31日底向甲方支付6万元。2.乙方未能按期付讫上述两笔款项的,甲方还有权就乙方尚欠债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423执174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振祥
审判员 陈金辉
审判员 任超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