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宝丰教育园区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21民初1680号
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30064568G(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79480513X,住所地宝丰县。
法定代表人:*平川,经理。
被告:河南中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宝丰教育园区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项目部经理。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中大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宝丰教育园区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平顶山市鑫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鹏
审判员康书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