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市通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2808号
原告:常州市通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M8ER0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邱家塘。
法定代表人:管彩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鹏,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亮,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13484775X9,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泰山路689号1号2楼(房产证2幢)。
法定代表人:裘伟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通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通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通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86元,由原告常州市通天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