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158号
申请人: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13484775X9,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89号1号2楼(房产证2幢)。
法定代表人:裘伟民。
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74685699G,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政和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伟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绿地地产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