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904民初4898号
原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8行10-12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旦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男,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原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旦河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7.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28.67元,由原告广东华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28.67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