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6执29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耿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八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滦镇街道八元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91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7760元、利息5289.41元及到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受理费1580.5元,执行费2069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了长期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底前支付137760元、利息和受理费1580.5元,并承担执行费2069元,申请执行人江苏俊驰新能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116执29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杨建辉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O一九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魏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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