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驰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BCK17M,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检测有限公司(原名称:宁夏鑫富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842289454,住所地宁夏。
法定代表人:李志颖,该公司总经理。
***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宁****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2民初7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赵九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胜借款10000元。
因宁****检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489252元及后续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宁****检测有限公司邮件被退回(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退回妥投”)。
2、2020年1月13日、2020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未查控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委托宁夏市宁东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宁****检测有限公司行踪、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电子送达报告、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0年5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可能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刘盼盼
审 判 员 蒋华伟
审 判 员 杨光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劲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