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5民初12079号 原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29号3幢5层5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和丰州南路交叉口鹏欣金游城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大厦东塔楼六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7619元),由原告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17569元退还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