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120民初3605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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