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8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6月5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1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398632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221166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7号麒麟大酒店裙楼A-1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9904813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8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鲁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