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1782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7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亦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迟先,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黄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述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冯 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佳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