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经批准占用淮安区山阳街道车路村一组土地建设钢筋加工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被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2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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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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