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民初1404号
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