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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实业公司、中铁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13民初1404号 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与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某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实业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