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3520号之一
原告: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0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敕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