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3520号之二
原告:上海劲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290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敕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352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