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5039号之一
原告:苏州**高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横泾镇鹿河新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高新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20日,本院依被告**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21年6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苏州**高新纤维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进行和解谈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新纤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高新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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