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72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621217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州中州安勃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温州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39886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苏州中州安勃起重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以需要时间搜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