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281民初86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负责人:黄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811055224。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怀化电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怀化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执行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123689.89元;3、判决被告赔偿因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解除劳动关系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应得工资339438元,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84859.5元,以及企业员工福利费52020元;5、判决被告按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原岗位薪资标准(14级A档2000元)从2015年开始常规晋级到2023年的14级H档3430元,直至影响期满再按照岗位等级平移至所转的实际专业岗位,同时补发2020年10月-2023年6月期间少发给原告的岗位工资2412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为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推进网络运维向网络运营转型,湖南省电信公司制定了维护划小工作实施方案并下发中电信湘[2014]264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迅速组织承接落实。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在划小维护单元的基础上,推进维护承包机制,多种承包模式并举,鼓励员工创业承包。2、创业承包模式:①、中止劳动合同承包:员工与企业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挂靠业务外包或代理公司,与业务外包或代理公司签订区域或客户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满后,承包人与企业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解除劳动合同承包:员工作为承包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创业承包人。承包期满后,承包人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上述省公司文件政策宣贯期间,原告在公开场合表示,创业承包人要求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不会签这样的合同,也不会从事员工创业承包。但是,2015年3月被告却告知原告:创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原告以为是省公司出台了新的员工创业承包政策,未曾多想,于是与另外3名电信公司合同制员工和1名劳务派遣员工组成了创业承包单元(维护外包团队),该3名电信公司合同制员工和1名劳务派遣员工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同月原告以创业承包人的身份注册了洪江市迅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在2015年4月签订了综合维护承包合同。2015年4月怀化电信分公司下发中电信怀化[2015]41号关于规范创业承包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创业承包用工情况进行规范管理,管理要求如下:1、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创业承包人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创业承包单元内的合同制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或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2、创业承包人必须注册工商个体户,以甲方(用人主体)的身份与承包单元内的各类劳动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此文件再次明确了创业承包人应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被告在此过程中负有义务向原告如实告知创业承包人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的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其以欺诈的手段掩盖真实情况,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4月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期限为2015年4月-2018年3月。2017年8月,在第一份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又要求原告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双方确认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期间中止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协议生效期内,原告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险的个人部分由原告承担;单位部分根据被告规章制度,第一年(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由被告承担,第二年(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由被告承担50%,原告承担50%;自2019年8月及以后全部由原告承担。第四条:本协议期内,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害或伤害,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认定工伤后的赔偿责任。第五条: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如出现甲方因上级政策变动或其他政策性调整导致需解除本协议的约定情形,将提前解除本协议。在上述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执行期间,被告于2015年12月在未与原告商量,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原告创业承包单元(维护外包团队)内的另外3名电信公司合同制员工于2016年1月返回了原单位上班,同时恢复了该3名电信公司合同制员工的原职务。但原告恢复劳动关系回原单位上班后,被告并未恢复原告的原职务。在上述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执行期间,因被告与原告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被告与原告又签订了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当事人双方未签订其他任何协议约定中止上述劳动合同的执行,也未约定解除上述劳动合同,但是被告在上述劳动合同生效期间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原告与被告事实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3月被告给原告送达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的函,主要内容为:因《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的执行不符合省公司有关创业承包执行的规范和要求,需全面整改,决定2020年10月1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要求原告回原单位重新择岗上班。根据该函的要求,原告于2020年10月1日回到原单位(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分公司)上班,但原告回到原单位以后,发现不能像创业承包单元(维护外包团队)另外3名电信公司合同制员工一样回到原职务工作,同时被告在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执行期间,弄虚作假,通过伪造原告的签名,伪造月度绩效得分,在原告全程未参与民主评议打分的情况下,伪造了原告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表,并以伪造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虚设原告回原单位上班后的岗位工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原告重新择岗后的工资收入和社保、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及职业发展。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在回原单位上班后,就上述问题多次向被告诉求协商解决无果,于是原告于2023年3月向洪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江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23年5月洪江市仲裁委以已过劳动仲裁一年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原告认为洪劳人仲字(2023)第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自始无效,在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执行期间,原告与被告事实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民法典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依据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第三条向被告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共计123689.89元;赔偿因被告单方面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所造成原告根据综合维护承包合同的需要而采购的通信施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器具和施工车辆等固定资产无法使用,只能低价转让变现的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原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被告应支付的工资339438.00元(66个月×5143元/月),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84859.5元,以及员工福利费52020元;原告回原单位上班后,不能回到原职务工作,被告应按原告被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原岗位薪资标准14级A档2000元从2015年开始每两年晋升一档,常规晋级到2023年的14级H档3430元,被告应补发2020年10月-2023年6月期间少发给原告的岗位工资24120元。故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怀化电信公司辩称:一、关于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无效,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执行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所造成的123689.89元的问题。原、被告自愿签订《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该协议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有效且双方已按该协议全面真实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关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给原告造成10万元损失的问题。第一、该经济损失补偿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判事项,原告以挂靠第三方等形式承包被告下辖分公司维护工程项目,其自行处置通信维护施工车辆及工具等属于自负盈亏的商业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第二、《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协议期间,如乙方需恢复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甲方因政策变动或其他政策调整导致需要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2020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解除的函》,被告已按中止协议约定通知原告返岗。第三、原告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以创业承包方式承揽被告下辖分公司区域内通信维护工程,并领取维护费用。原告曾以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下辖洪江分公司,2022年12月20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281民初118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由洪江分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李某某工程维护项目工程款25.6万元及相关损失4.4万元,合计30万元。洪江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又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关于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应得工资339438元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84859.5元,以及企业员工福利52020元的问题。第一,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15年4月至2020年9月,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双方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工资、员工福利,也无需为原告缴纳社保。第二、2015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原告先后以自己名义成立公司、挂靠第三方等方式,承包被告下辖分公司的通信工程维护项目施工,被告已足额支付相应的工程费用。现原告又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福利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关于原告的第五项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将原告岗位工资从2014年14级A档2000元常规晋级到2023年14级H档3430元,补发2020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少发给原告岗位工资24120元的问题。第一、工作职务晋升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判范围和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第二、职务任免、职务晋升属于企业内部人事管理事项,且需经有关部门审核、评审,原告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故应驳回其调整岗位定级定档标准补发对应工资的诉讼请求。五、原告提起劳动仲裁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其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从2020年9月30日申请返岗上班,2020年10月1日返回单位择岗工作,从其返岗上班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申请仲裁时,已过2年之久,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与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的5号证据即李某某维护外包团队欠缴种各类保险明细表。原告拟证明其与另外3名电信合同制员工及1名劳务派遣工组成创业承包单元,该团队的另外3名电信合同制员工于2016年返回了原单位上班。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原告创业承包组成维护外包团队,原告对外包人员的管理工资保险发放系其自负盈亏的商业风险,与被告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资料为被告单位保管资料,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2、关于原告的第22号证据垫缴保险清理单电子表格,原告拟证明其在执行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期间,向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为123689.89元。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原、被告按《劳动书合同中止协议》约定履地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应由原告承担的相关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原告通过其在工商银行的账户向被告缴纳社保金的凭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3、关于原告的23号证据即《固定资产转让合同》及清单,原告拟证明因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协议,造成其根据综合维护承包合同的需要所采购的机械设备、设施无法继续使用而低价转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协议当事人未到庭接受法庭调查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合同所涉资产属于原告自负盈亏的商业风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对资产处理系原告的商业行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和开庭审理查明的情况,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系被告公司合同制员工,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分公司工作。为深入落实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推进网络运维向网络运营转型,省公司在组织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讨论和研究,制定了维护划小工作实施方案,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于2014年8月8日下发了中电信湘[2014]264号《关于全面推进维护划小工作的通知》。一、总体思路:(一)通过划小运维体系的“核算单元”,建立市场化的维护小承包机制,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加快对前端的响应速度。更好地支撑市场发展,满足客户需求。……。关键举措:(一)创新承包模式,优化用人机制:在划小维护单元的基础上,推进维护承包机制,多种承包模式并举,鼓励员工创业承包。赋予承包人自主用人和资源配置权。建立业绩评估体系,签订承包协议,根据业绩评估结果对承包人进行激励考核、续包、退出等管理工作。以下三种承包模式中,承包后现有人员和承包人之间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去留,没有上岗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1、内部承包:承包主体为市、县分公司区域维护部门或专业维护团队,可采用竞标承包制或协商承包制。建立维护单元承包人的市场化选拔机制,打破学历、岗级、资历、身份等限制。2、创业承包:(1)中止劳动合同承包:员工与企业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挂靠业务外包或代理公司,与业务外包或代理公司签订特定区域或客户的承包经营合同(或协议),承包期满后,承包人与企业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2)解除劳动合同承包:员工作为承包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创业承包人。承包期满后,承包人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该通知还规定了其他事项。
为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落实承包经营单元自主权,激发一线队伍的内生动力和活力,提升资源效率和效益,根据集团公司相关精神,结合湖南实际,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制定了《承包经营单元用工机制创新实施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8月11日印发了中电信湘[2014]267号《关于印发承包经营单元用工机制创新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该创新工作方案内容为:一、总体思路:通过在承包经营单元实施用工机制创新,引入市场化用工机制,有效落实承包经营者自主用人权、考核与分配权、打破原有体制和机制的限制,有效解决承包经营单元中存在的混岗问题,实现承包经营单元收入分配和经营单元业绩的紧密挂钩,调动承包人和一线队伍的积极性和活力,推动企业规模发展新突破。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机制:承包经营单元用工管理打破身份界限,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二)实行自愿原则:由承包经营者自愿选择承包经营模式,自主提交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用工机制创新手续。……。三、适用范围及模式:本方案适用于采用外包模式和业务代理模式的承包经营单元,适用模式包括合同制员工中止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创业承包和社会人员承包。……。四、相关机制和政策:(一)打破用工身份限制,变更劳动关系,引入市场化承包经营用工机制。1、建立承包经营者市场化竞标选拔机制,选拔优秀人才承担承包经营,打破岗级、资历、身份等限制,让能者脱颖而出。2、对公司合同制员工采用业务外包和业务代理模式承包经营业务单元的,采用以下两种模式进行:一是合同制员工与企业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挂靠业务外包公司或业务代理公司,企业与业务外包或业务代理公司签订特定区域或客户的承包经营合同(或协议),合同期满后,承包人与企业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模式简称中止劳动合同承包)。二是合同制员工作为承包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创业承包人,合同期满承包人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模式简称创业承包)。……。(二)建立配套激励政策,鼓励合同制员工积极参与承包经营改革,支撑承包经营单元机制创新。……。2、关于薪酬、保险及福利:(1)薪酬与承包业绩挂钩。承包人员在承包经营期间,原所在单位停止支付其各种薪酬。承包人的薪酬与承包业绩挂钩,统一执行所在单位的考核分配政策,与所在承包经营单元其他人员同工同酬。(2)“五险一金”(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中断,可委托单位代为缴纳,其代为缴纳费用每年年底与原单位结算一次。承包经营期间,“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每年年初由承包经营人向单位提出(注:不得突破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承包经营前缴费基数),或以承包经营前承包人缴费基数为准。(3)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不中断。按集团和省公司有关政策,承包人员的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由原单位代为缴纳,缴纳费用每年年底与原单位结算一次。……。该创新工作方案附了《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范本。
随着创业承包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用工的管控流程,明确各相关岗位的风险责任,加强监督,强化用工风险管控,确保分公司用工正常有序地进行,被告于2015年4月24日出台中电信怀化[2015]41号《关于规范创业承包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通知如下:一、规范对象:创业承包单元内的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以及由创业承包人自聘的其他人员等各类劳动用工。二、管理要求:(一)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创业承包人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创业承包人单元内的合同制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或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创业承包单元内的劳务派遣用工,外包用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书协议。(二)创业承包人必须注册工商个体户,以甲方(用人单位)的身份与承包单元内的各类劳动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为了响应公司要求,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注册成立了洪江市讯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怀化分公司2+1综合维护承包合同》。第一条中国电信洪江市分公司县域内光、电缆、通信管线、农村C网基站、农村装维维护管理由乙方承包。第八条以12个自然月为一个合同周期。本周期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下一周期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5年11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补签了《通信工程建设(维护)施工安全协议》。约定甲方所辖县(市、区)分公司部分通信维护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维护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7年8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第一条双方确认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期间中止履行201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从2017年8月1日开始,如出现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情形时,将提前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劳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工资。第三条本协议生效期间,乙方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险的个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单位部分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第一年(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由甲方承担,第二年(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自第三年起(2019年8月及以后)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乙方自行承担的本条款项,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财务部缴纳五险一金费用,或委托与甲方合作的相关单位代扣代缴至甲方财务部,如连续三个月未按时缴纳前述款项,视为与甲方解除本协议,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包括承担强制缴纳滞纳金等)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四条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不具劳动关系,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害或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认定工伤后的赔偿责任,工伤由其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第五条在协议期间,如乙方需恢复与甲方《劳动合同》,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甲方与乙方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甲方因上级政策变动或其他政策性调整导致需要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第六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协议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第七条本协议约定期限到期,如双方未书面提出解除协议,则该协议自动顺延。2020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中电信怀化函[2020]11号《关于解除的函》。内容为“李某某:根据湖南省电信公司党委特派员第二巡视巡察组的要求,因你于2017年8月1日与怀化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的执行,不符合省公司有关创业承包执行的规范和要求,需全面整改,因此经2019年9月17日市分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明确如下:1、因上级政策要求,根据《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的第五条,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解除你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2、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之前,你本人的各类社保缴纳以及相关待遇仍按原协议执行;3、《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解除后,你本人到原单位重新择岗上班。”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签收该函。2020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返岗申请书》并于2020年10月1日返回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分公司工作并工作至今。
在原告创业承包期间,被告为其进行了年度考核和正常工资晋级,原告的工资现为12级H档。
2023年3月28日,以简称洪江市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怀化电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于2003年8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下级单位洪江市电信公司工作,从2003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续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1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从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2015年4月,申请人当时在洪江市电信公司任网络部主任,岗位工资为14级A档2000元,为响应《中国电信集团网络维护合作外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被申请人积极宣传并鼓励电信公司在职员工参与维护创业承包工作,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5年4月和2017年8月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2020年3月20日,在《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执行期间,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送达了《关于解除的函》,根据该函的要求,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日回到原单位上班,后发现不能回到原网络部主任任职,同时申请人的岗位工资、年度绩效在《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执行期间被不断调整,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执行期间对申请人的岗位工资、年度绩效考核进行调整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重新择岗后的工资收入和职业发展。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应从2017年1月1日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二、裁决确认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至2020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4月至2020年9月的生活费1320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补交申请人2015年4月至2020年9月少缴的社会保险费11684.07元、住房公积金7558元;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发2015年至2020年的企业员工福利83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岗位工资从2014年14级A档2000元晋级调整到2023年14级F档2720元+360元=3080元;七、裁决被申请人补发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少发给申请人的岗位工资9520元;八、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执行《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条款所缴纳的费用123689.89元;九、裁决被申请人补偿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0万元。洪江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仲裁请求已超过劳动仲裁一年时效,不予支持;认为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予支持;认为第七项仲裁请求,因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不予支付。故洪江市仲裁委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23]第8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签收该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是否有效;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判决被告从原告原岗位薪资标准14级A档2000元晋升至2023年14级H档3430元,按岗位等级平移至所转的实际岗位,并补发2020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少发的岗位工资24120元的诉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3、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123689.89元和补发原告创业承包期间的工资和福利。现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响应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的号召,进行创业承包,事实上为“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系指劳动者经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脱离劳动岗位一段时间但与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离岗期间的权利义务凭法律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并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的一种特殊用式形式。在这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并未向单位提供劳动,与在岗劳动职工的权利义务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目的是为在岗职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该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对在岗劳动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比例缴纳。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如第三条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负担)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为有效协议。原告要求判决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判决被告从原告原岗位薪资标准14级A档2000元晋升至2023年14级H档3430元,按岗位等级平移至所转的实际岗位,并补发2020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少发的岗位工资24120元的诉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问题。1、《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约定如甲方因上级政策变动或其他政策性调整导致需要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经湖南省电信公司第二巡视组巡察,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需要整改,被告于2020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中电信怀化函[2020]11号《关于解除的函》,符合协议的约定。原告为返岗将其原有的车辆、设备、器材等进行变价处理,系其自身的商业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车辆、设备、器材等转让贬值的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工作职务晋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判范围和事项。同样,职务任免、定岗定责系企业内部人事管理事项,原告对涉及本人的考评结果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查,亦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判范围和事项。对原告返岗上班岗位的确定系被告内部管理人行为,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裁判范围和事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原岗位薪资标准14级A档2000元晋升至2023年14级H档3430元,按岗位等级平移至所转的实际岗位,并补发2020年10月至2023年6月期间少发的岗位工资241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123689.89元和补发创业承包期间的工资和福利的问题。1、《劳动合同书中止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的“五险一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保险的个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单位部分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第一年(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由甲方承担,第二年(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期间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自第三年起(2019年8月及以后)由乙方自行承担。根据该协议,原告缴纳社保费用为其自身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所缴纳的123689.89元社保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原告在创业承包期间,脱离了在劳动岗位,未向被告提供劳动,被告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关福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39438元工资,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84859.5元,以及企业员工福利费520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