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6325969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2栋17楼。统一信用代码914312000663940653。 法定代表人:肖彤。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湘1202民初53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 2020年5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查询;2020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大兴人防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被他人查封;2020年4月16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的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信息、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7250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