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8民初497号之一
原告: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安江镇镇政府13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4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北正街35号。
负责人:向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芷江分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予以准许。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怀化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