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2民初263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437754。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东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707463308G。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63259694L。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15(怀化电信城东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N1QX0G。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222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湘12民终114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0)湘1222民初22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湖南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以其已与三被告庭外达成协议,双方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三被告庭外达成协议,双方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7.26元,减半收取计693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田 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