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715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63259694L。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新闻大厦8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743199575Y。
法定代表人:周严韧龙。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创迪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