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某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湘8601行初95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苗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不服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基本养老保险资格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2019)湘0103行初43号行政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行终11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服,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行申610号行政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行再3号行政裁定,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行终1171号行政判决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3行初43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通知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怀化电信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省人社厅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省人社厅提交《特殊工种被迫提前退休申请书》,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19年1月,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再次向被告省人社厅申报原告***的退休审核。2019年4月26日,被告省人社厅作出答复不予批准。 被告省人社厅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证据: 证据1.《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关 键信息确认申请表》; 证据2.关于***同志特殊工种年限问题的情况说明; 证据3.《湖南省邮电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登记表》; 证据4.原告所在单位历年工资调整审批表; 证据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证据6.《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 证据1-6证明原告档案资料证明,其从事高空工种工作时间累积未满10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16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 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4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一条。 原告***诉称,原告1964年2月出生,1981年7月被分配到湖南省长途电信线路局工作,人事档案于2015年被转至第三人电信怀化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子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之规定,原告从事线务员10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周岁,符合提前退休的法律规定,可以提前退休。2018年8月,原告向省人社厅和电信怀化分公司邮寄了《特殊工种被迫提前退休申请书》,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第三人回复称:省人社厅未通过原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以办理退养手续。原告认为电信怀化分公司没有进行申报,2018年12月再次向省人社厅邮寄《信访申诉书》,请求省人社厅督促电信怀化分公司及时提供原告档案,协助办理原告提前退休,但至起诉前,被告省人社厅既未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又未作出处理决定或答复意见,构成行政不作为,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并从2019年3月起足额足月支付原告养老金;2.第三人将原告真实档案提供给被告,并协助配合被告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3.判令第三人赔偿原告延迟退休期间的养老金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 1.《湖南省电信公司专业人员聘任审批表》; 2.证据(材料)收据及证据目录; 3.***仲字(2012)第111号《仲裁裁决书》; 4.(2012)***二终字第113、114号《民事判决书》; 5.(2011)***一初字第1021、1041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原告1981年7月参加工作,累计从事特殊工种(线务员、**)符合申请退休条件。 第二组: 1.《长途电信明线线路维护手册》第8、283、284页及封页; 2.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培训教材》第13页及封页。 3.原告1991年户口本; 4.原告第一、二代身份证; 5.原告1992年先进生产者奖状; 6.原告1995年《劳动合同书》; 7.《中国电信湖南公司线路维护管理体系改革方案》。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从事岗位属于高空作业的特殊工种。 第三组: 1.(2012)湘12行终126号《行政裁定书》; 2.(2012)湘12民终1201号《民事裁定书》; 3.(2012)湘8603行初297号《行政裁定书》; 4.(2012)湘1202民初2894号《民事裁定书》; 5.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释明告知书》; 6.(2012)湘12行终126号之一《行政裁定书》。 第三组证据拟证明案涉退休审批事项属被告法定职责。 第四组: 1.《特殊工种被迫提前退休申请书》; 2.第三人短信回复图片; 3.谈话录音; 4.《举报信》; 5.被告信访办回复书信; 6.《信访申诉书》; 7.《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8.第三人第二次短信回复图片; 9.EMS1095738429326、EMS1095738430226、EMS1095735636326邮政快递存单及查询记录; 10.《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合并申请)。 第四组证据拟证明被告未依法审批原告的退休申请。 被告省人社厅辩称,原告截至2019年4月已年满55周岁,参保缴费满15年,但根据档案记载,原告从事高空作业累计105个月,不符合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累计满10年的条件,省人社厅按规定不批准其提前退休手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和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四组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是否能达到各自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全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1964年2月出生,1981年7月由湖南邮电学院毕业分配至湖南邮电部门怀化地区线务站工作。原告档案资料中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的记载情况如下:1982年10月档案表格记载原告由现任工种为“长线员”按“杆线员”转正定级;1984年3月档案表格记载原告现任职务或工种为“材线员”;1985年档案表格中对现任职务或工种无记载;1986年无档案材料;1987年4月10日档案表格记载现任职务或工种为“技术助理”,1987年11月25日档案表格记载现任职务或工种为“技术助理”;1988年无档案材料;1989年至1992年档案表格中对现任职务或工种无记载;1993年8月8日档案表格记载现任职务或工种为“修理员”;1994年10月原告档案中《湖南省邮电企业职工调整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审批表》显示其现任职务或工种为“长线员”,岗位为管理;1995年12月30日档案填写表格中现任职务或工种为“**”、归靠岗位名称为管理;1996年无档案材料;1997年1月12日、10月25日、1998年3月28日档案表格记载现任职务或工种为“分局长”、归靠岗位名称为管理;1999年12月、2004年7月档案表格中现任职务或工种显示为“修理员”;2004年11月记载现任岗位(职务)为“维护管理员”;2005年9月、2007年8月显示工种岗位为运维助理,其中2006年无档案材料;2008年无档案材料;2009年12月显示工种岗位为技术助理;2010年、2011年无档案材料;2012年3月30日、同年5月15日、档案显示工作岗位为“线务员”;2014年7月28日档案填写表格显示工作岗位为“线务员”。2008年1月,原告与中国电信湖南长途电信线路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作岗位为“运维助理”。 2014年10月13日,因湖南电信推行企业改革,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划转至电信怀化分公司,企业、员工实行双向选择重新上岗。原告与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在岗位双向选择中产生纠纷。2016年10月,湖南省社保局对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申请提交的***、***两名参保职工关键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原告***从事高空作业累计不满7年,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要求。省社保局将审核情况予以告知,并要求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按程序办理。2018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特殊工种被迫提前退休申请书》,以原告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工资收入、从事邮电线务员(高空)累计10年以上,按特殊工种要求被告核准原告55岁提前退休。因被告未答复,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 另查明,1.2019年1月17日,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出具《关于***同志特退的情况说明》,其已将***人事档案再次重装提交省社保重新进行审核。2019年2月25日,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出具《关于***同志特殊工种年限问题的情况说明》,对***的工作简历进行说明,其中,1.1981.7至1984.6,杆线线务员;......5.1990.10至1993.6,长线局技术员;......9.1998.6至2004.12,怀化长线局修理员;....... 2.被告省人社厅于2019年4月26日对原告作出回复,认为原告***个人档案记载的其从事高空作业累计不满7年,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高空)10年的要求,不予办理提前退休。 3.被告在本案诉讼中补充答辩称,对原告认定从事特殊的时间为:1981年7月至1984年6月,从事线务员工作,累计36个月;1993年7月至1995年1月,从事长线员工作,累计29个月;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从事线务员工作,累计40个月,共计105个月。原告***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高空)10年的要求,不予办理提前退休。对原告***不予认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段中包括:1990年10月——1993年6月任长线局技术员;1999年任“修理员”——2004年7月任“修理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告省人社厅具有对原告***进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审批的法定职责。 一、关于被告省人社厅答复不予批准原告退休的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的规定,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男性职工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为年满五十五周岁......。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具体到本案,原告***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64年2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原告只需在原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年,即可于2019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养老待遇。现被告认为原告***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作出案涉回复称不满7年,诉讼中辩称为105个月)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高空)10年的要求,不予办理提前退休。但原告***的档案资料显示,其1990年10月至1993年6月,任长线局技术员和1998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怀化长线局修理员,两个时间段共计110个月。被告对上述时间段不予认定为从事高空作业特殊工种期间,亦未就“技术员”、“维修员”工种名称是否属于邮电部门的“架空线务人员”范围,以及这两个工种名称与被告已认定原告从事的属于高空作业特殊工种的“长线员”“材线员”“线务员”“杆线员”等工种名称之间关系与区别进行调查核实。因此,被告答复原告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作出案涉回复称不满7年,诉讼中辩称为105个月)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高空)10年的要求,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二、关于原告对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的起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九条(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对第三人怀化电信分公司的起诉,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9年4月26日对原告***作出的回复; 二、限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退休申请重新进行审查; 三、裁定驳回原告***对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舒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孙 钰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