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202民初222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营业场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鹤城区光合通讯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女,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怀化分公司”)与被告鹤城区光合通讯行(以下简称“光合通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怀化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合通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怀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履约金271663.6元、水电费6384.5元,共计278048.1元;并以278048.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所欠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与鹤城区光合通讯行签订《有自租物业引商合作合同》、《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作合同》,前述二份合同均由***签字,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租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位于××路××号门面,面积为113.82平方米。**租金3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经营期内水电费;第三条约定,被告在协议有效期限内(2019年11月1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1日-2021年3月31日)需完成66000、27500分销售积分;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乙方制定月销售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完成销售任务,具体任务与时间按甲方下发的通知为准。如乙方未能按照规定完成任务,甲方有权利调换乙方进入的营业厅位置或甲方单方无条件解除合作。被告合同期内积分完成23028.3分;厅外完成4969.25分,《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作合同》完成6029分,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并且双方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通知并发函,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水电费及履约金。2018年6月21日,***设立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同签订时其署名授权代表。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光合通讯行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9日,原告电信怀化分公司(甲方)与被告光合通讯行(乙方)签订《有自租物业引商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区域为甲方位于××路××号门面;乙方提供市场价值和甲方营业厅对等的门店作为置换门店,履约金金额由甲方根据门店的品牌价值、地段、位置、面积综合评估,双方约定年度总履约金金额为380000元,乙方履约分别与甲方营业厅、对应的置换门店有效达量目标完成挂钩。甲方营业厅任务量关联总履约金60%,对应的置换门店任务量关联总履约金40%;甲方营业厅经营模式为外包模式:甲方以整店形式将业务销售及受理、终端销售及客户服务全部委托给乙方。进驻期限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经营期内乙方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额度玖万伍仟元整,保证金应在签订协议前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息),逾期未交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保证金待协议终止一年后,甲方扣除所有运营成本和违约赔偿金,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形成对所售手机的售后处理方案后将余下保证金费用退还乙方;在该门面进驻期间,下列1-5项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按月缴纳)……;置换营业厅数量1家。乙方承诺将鹤洲北路光合鹤州路店作为电信业务专营厅;甲方对乙方经营效果的要求及奖励为1、乙方按下述发展量进行承诺:电信营业厅内每年完成39600销售积分,厅外每年完成26400销售积分,具体积分计算标准见第6条。2、乙方进厅缴纳履约保证金276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后续出现履约保证金被扣除需及时补交。3、履约采取月度结算、年度按T+6清算:(1)月结算,甲方按月计算出乙方每月应扣的履约金额度,并从履约保证金账户划出相应额度进行冻结,当履约保证金额度不够时,将暂停代理商CRM受理权限,直至代理商向履约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费用。(2)年清算,甲方根据年度达量目标完成情况与乙方进行清算,乙方完成年度目标则不扣除履约金。未完成年度目标,甲方将根据规则计算乙方应当履约金额,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账户中扣除。4、履约金计算规则:自有物业门店月目标完成率低于42%的,按月度履约金额全额考核。置换店+自有物业门店完成率高于42%小于100%的,考核应收履约金=(厅内差额积分+厅外差额积分)*每户单价。厅内+厅外置换门店积分完成率高于100%的,高出部分按置换店补贴标准给予超额补贴。
2020年12月15日,原告电信怀化分公司(甲方)与被告光合通讯行(乙方)签订《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区域为甲方位于××路××号的门面;**租金38万元。双方约定年度总履约金金额为380000元,乙方全额履约。进驻期限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月3月31日止;经营期内乙方根据代理业务的种类以及代理业务规模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保证金额度为玖万伍仟元整,保证金应在签订协议前由乙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息),逾期未交纳,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保证金待协议终止一年后,甲方扣除所有运营成本和违约赔偿金,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形成对所售手机的售后处理方案后将余下保证金费用退还乙方;在该门面进驻期间,下列1-5项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按月缴纳)……;甲方对乙方经营效果的要求及奖励为1、乙方按下述发展量进行承诺:电信营业厅内每年完成66000销售积分,具体积分计算标准见第6条。2、乙方进厅缴纳履约保证金317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后续出现履约保证金被扣除需及时补交。3、履约计算采取T+3结算、T+6清算模式;履约考核采取月度结算冻结、年度清算转房租。
2021年5月25日,原告网络操作维护中心向原告渠道运营部出具《关于对8号门店电费结算的通知》,载明“中心商圈8号门店原***店、现***在经营,***在2021年1月至3月22号共欠电费6,384.5元(其中电费智能管理系统欠2,393.2元),***在2021年3月19号就离店,同时称已给渠道这边打了报告说明,现由于电费智能管理系统欠电费没有结清,造成系统电费为负数,影响后面***经营缴电费,现请渠道部从履约金或佣金扣除6,384.5元用于电费交公司财务。见费用清单。”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经营者***进行催交电费称“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22日电费6,384.5元,请在本月31日交清”,***回复称,用履约金及空调等冲抵电费。2021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函告如下:“一、限贵方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水电费6,384.5元及履约金271,663.6元;二、贵方在上述期限内结清前述款项的,委托人可不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9月16日、11月23日从被告保证金账户扣收款项19,100元、20,000元、31,800元,共计70,900元。
再查明,原告陈述《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作合同》系《有自租物业引商合作合同》的延续,《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作合同》未完成的销售积分继续在《有自租物业引商合作合同》中予以完成,且《有自租物业引商合作合同》期限为五个月,另需完成销售积分27500分。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信息、被告光合通讯行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信息、《有自租物业引商合作合同》、《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作合同》、律师函及签收记录、电费结算通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光合通讯系统入账明细、关于27500销售积分的说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已按约为被告光合通讯行提供营业厅,被告光合通讯行未按约完成销售积分,构成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履约金。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电信营业厅内被告光合通讯行每年需完成销售积分39600分,厅外每年需完成销售积分26400分,另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月3月31日期间需完成销售积分27500分,被告共计需完成销售积分93500分。原告诉称,《有自租物业引商合作合同》中厅内、厅外销售积分被告分别已完成23028.3分、4969.25分,《鹤城区光合通讯行合作合同》已完成6029分,被告光合通讯行已完成销售积分共计34026.55分。因此被告光合通讯行未完成销售积分为59473.45分(93500分-34026.55分),根据合同约定,考核应收履约金=(厅内差额积分+厅外差额积分)×每户单价,据此计算,履约金为342,422.89元(380,000元÷66000分×59473.45分)。因原告已从被告光合通讯行保证金账户扣收款项70,900元,应予以扣除,扣除后剩余款项271,522.89元(342,422.89元-70,900元)为被告应付履约金。对原告要求被告光合通讯行支付履约金271,522.8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电费。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光合通讯行的经营者***进行催交电费称“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22日电费6,384.5元,请在本月31日交清”,***回复称,用履约金及空调等冲抵电费,表明被告认可尚欠原告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的电费6,384.5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光合通讯行支付电费6,384.5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履约金及电费的利息。原告已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告送达律师函,催告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水电费及履约金,被告未按期支付,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7月1日起以未付款项277,907.39元(271,522.89元+6,38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光合通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鹤城区光合通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履约金271,522.89元、电费6,384.5元,共计277,907.39元,并从2021年7月1日起以未付款项277,907.3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计2,848元,由被告鹤城区光合通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群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丹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