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423执保205号
泾阳县顺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泾阳县顺达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2)陕0423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3531.60,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93531.60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3民初193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于2022年09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