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3民初3300号之一 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W776032,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薛埠村委。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0699830X,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商业广场1-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RTN17F,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4245元,由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