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13民初3300号之一
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W776032,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薛埠村委。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0699830X,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商业广场1-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民,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URTN17F,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晨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常州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3720元,合计4245元,由原告金坛区薛埠达渡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