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3民初1968号
原告:刘某1,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1与被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某1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593元,由原告刘某1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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