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3民初5220号
原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商业广场1-14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