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纪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纪某某、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7)陕042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纪某某、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支付65195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某某自愿撤销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23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