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423执恢348号
梁某某、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纪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纪某某银行存款907341.96元,申请执行人梁某某领取案件款898421.96元,被执行人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纪某某足额缴纳执行费892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江苏峨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纪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