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15902号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