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13830号 申请人:***,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自编**/div>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39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9398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