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2民初13828号
原告:冯教文,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辉,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永,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方,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冯教文与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洲公司)、王书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教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辉,被告星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居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书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教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洲公司向冯教文支付工程款138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3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王书方对星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中山市阜沙镇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地址位于中山市******、阜东村等几个村,建设单位是中山市*******和社会事务局。案涉工程是王书方挂靠星洲公司并以星洲公司的名义投标进行施工。两被告与冯教文于2019年12月左右约定将案涉工程的拖车工程分包给冯教文。2020年8月7日,星洲公司代表郑某、王书方、冯教文进行结算,结算金额13800元,承诺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但截至起诉之日,两被告未支付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第2款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连带责任的,应区分情形处理: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王书方以星洲公司的名义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冯教文,又称于2020年8月20日前付款工程款,因此,王书方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冯教文提起本案诉讼。
星洲公司辩称,星洲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王书方,两者之间是转包合同关系,而不是挂靠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星洲公司无需向冯教文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相对方是发包人,不涉及承包人。星洲公司不拖欠王书方工程款。
王书方未作答辩。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9日,中山市*******和社会事务局作为发包方与星洲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将中山市阜沙镇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包给星洲公司施工,合同造价16630573.67元。双方在协议书上盖章确认,同时,郑敬彬作为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019年12月,星洲公司与王书方签订公司内部经济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为了完善公司内部的项目管理,中山市阜沙镇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经营模式。星洲公司成立项目经理管理部,林文钦担任经理,王书方作为公司内部承包管理责任人,负责工程现场施工。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山市阜沙镇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同价格:16630573.67元。二、承包模式:1.王书方服从星洲公司管理。2.本项目采用内部承包模式,由王书方自行组织人员、资金、材料、设备等生产要素进行施工,项目盈亏、风险、责任等均由王书方承担,即“包工包料、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星洲公司在基数、质量、安全、财务管理方面进行监管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并按本协议向相关条款向王书方收取技术服务费。3.王书方独立承担承包过程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三、财务管理:1.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所有与该工程有关的款项均由星洲公司向业主收取,所有款项汇入星洲公司账户。2.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的2%收取,在每期拨付工程款中按比例扣除,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工程总造价结算。3.王书方负责星洲公司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四、项目管理:1.星洲公司对本项目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有统一指挥、调度、检查、指导和监督的权利。若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未达到规范要求,王书方负责无偿整改或返工至合格。若王书方拒绝返货或整改,星洲公司有权代为处理,所需费用从工程款或预留保证金中扣除。3.若王书方管理不善或丧失施工能力,或无论何种原因被业主责令退场或自行退场的,星洲公司有权停止王书方的施工,并办理中间结算。星洲公司、王书方分别在承包合同上盖章、签名确认。
2020年8月7日,在中山市阜沙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阜沙分局等部门的组织下对案涉项目拖欠的工人工资进行调解,冯教文、郑敬彬、王书方均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确认有参与调解工作。当场签署的工资表记载冯教文工资是13800元,王书方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工资数额属实,并承诺于8月20日前支付。
庭审中,双方确认冯教文负责施工的项目已经完工。冯教文称案涉工程是冯教文从王书方处承接的,是王书方聘请了冯教文,之前的工程款由王书方的儿子支付,冯教文不清楚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只是双方调解时才听说王书方是星洲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猜测两被告之间是挂靠和被挂靠关系。星洲公司称王书方不是星洲公司员工,星洲公司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王书方。
本院认为,王书方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冯教文的工程款是13800元,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工资表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冯教文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是1380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工程款应由谁支付,而确定支付主体的前提是要明确两被告之间的关系。首先,冯教文称两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因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冯教文未举证证实是王书方挂靠星洲公司承揽中山市阜沙镇2018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亦没有证据证明王书方有参与该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且星洲公司不确认两被告之间是挂靠关系,因此,本院无法认定两被告之间是挂靠和被挂靠关系,冯教文以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星洲公司与王书方签订公司内部经济承包合同,该合同的名称虽然是内部承包合同,但是不能仅从合同名称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从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的身份关系确定两被告之间到底是内部承包关系还是转包关系。内部承包关系的重要特征是内部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员工,两者之间存在产权联系或劳动关系,但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王书方与星洲公司之间存在产权联系或劳动关系。另,合同第4.3条的约定“若王书方管理不善或丧失施工能力,或无论何种原因被业主责令退场或自行退场的,星洲公司有权停止王书方的施工,并办理中间结算。”如果王书方和星洲公司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不会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要求王书方退场、中间结算的情形,可见,两被告之间不是内部承包关系。由于星洲公司和王书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的金额与星洲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书的金额一致,且施工工程一致,由此可认定星洲公司将案涉的工程整体转包给王书方,两被告之间是转包关系。冯教文确认是王书方聘请了冯教文,与冯教文存在合同关系的是王书方,而不是星洲公司,应向冯教文承担付款责任的是王书方,故王书方应向冯教文支付工程款138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王书方承诺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该款,但王书方未按期付款,因此,王书方应从2020年8月21日起向冯教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王书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书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冯教文支付工程款1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冯教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为73元(已由原告冯教文预缴),由被告王书方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冯教文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