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1131号
原告:苏守军,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
原告苏守军与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守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苏守军负担。
审判员 张 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