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3593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乐居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城东路30号。
主要负责人:梁国杰,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玲辉,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永,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桥头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魁。
被告:王书方,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乐居装饰工程部与被告福建星洲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王书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乐居装饰工程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乐居装饰工程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乐居装饰工程部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阜沙镇百乐居装饰工程部负担。
审判长 潘国鼎
审判员 黄宏图
审判员 廖 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