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金江海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3400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