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1民初3400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苏州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