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1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仲英大道梅里公寓**。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国泰新村大浮桥**号/div>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苏州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龙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伟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