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1854号
原告:南通太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兴仁村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欣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太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太尔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太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