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02民初6343号
原告: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