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3民初541号
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火电厂青年路5号(***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海。
委托代理人:**,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通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夏2607-26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8月23日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庭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2019年8月26日收到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因与原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反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被告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44元,由河南安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费3639元,由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炜
审判员武亮
人民陪审员张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