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3民初3332号
原告:江苏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天城一品。
法定代表人:*开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培,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328省道东侧、东三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曾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材料(淮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惠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苏惠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惠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3元,减半收取4377元,由原告江苏惠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汤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巧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