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02民初5255号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9787564X3,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915390352,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17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诉被告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润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款项25000元,赔偿损失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原被告就聘用建造师签订《二级建造师代理协议》一份,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甲方聘用持证人的期限为1年,聘用专业为二级公路建造师的费用为每年30000元。自收到证书办理成功之日起计算,在江苏省住建厅网站公示后付25000元,建造师考取B证后并成功调入原告方资质平台支付5000元,出场费500元/次,报销差旅费。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即为乙方(被告方),乙方的佣金在甲方(原告)的付费与持证人所得差额中取得,双方约定甲方如有项目需建造师出场,建造师不得拒绝,否则退还甲方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5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方校验了建造师证书并在江苏住建厅网站公示,原告按约给付了25000元,并汇至被告***个人账户。过了几天,原告与建造师联系,建造师否认与被告有委托代理关系,并认为被告在江苏省住建厅网站上公示的证书系伪造,头像被更换,根本不是建造师本人头像,为此,原告与被告方经办人联系,经办人承认伪造事实,同意退款,但退款迟迟没有到账。
被告润万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8日,海通公司(甲方)与润万公司(乙方)签订《二级建造师代理协议》一份,约定海通公司委托润万公司推荐注册二级公路配合考安全员B证壹本(社保唯一)。协议约定:一、沟通:(1)甲方应如实介绍企业有关概况,出示必要证件(按需提供复印件)。(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单位有效相关证件(按需要提供复印件)。介绍持证人的相关情况,提供优质及高效服务。(3)乙方所提供的证书使用范围仅限于企业资质升级、年检用或项目招投标,不得用于其他。二、验证:(4)乙方提供的人员确保可以配合考试安全员B证、出场挂项目、能够在甲方所在地缴纳社保,社保唯一,如不能满足以上任何一项,乙方则退全部费用及伍仟元作为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三、付费:(1)甲方聘用持证人的期限为壹年,自收到证书办理成功之日起计算;甲方聘用专业二级公路建造师:叁万元整/年/名:在建造师证书调入甲方资质平台成功注册,并且在江苏省住建厅网站公示后付25000元;在建造师考取B证后证书成功调入甲方资质平台付5000元;考安全员B证费用由建造师本人自付,款项由乙方代收代付。出场费用为500元整/次/人,标准差旅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报销。(2)付款账户:***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260010661711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香缇湾支行,款项由乙方代收代付。乙方只提供收据,不提供发票。四、其他:(7)本合同为异地网上办签,经双方盖上公章扫描原件发至对方后,该合同立即生效。2019年8月13日,海通公司向润万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25000元。因润万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协议,海通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另查明,润万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
本院认为,海通公司、润万公司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切实履行。鉴于海通公司、润万公司之间系委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海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海通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已支付润万公司25000元,但润万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现海通公司要求返还款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通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签订的《二级建造师代理协议》。
二、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还25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三、***对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常州润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