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5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市瑞尔特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江苏海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8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