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5805号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区经开路**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盼安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