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俊禹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81民初6969号 原告江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657号2幢104室(创智赢家E幢10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81645049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79号19-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TNYF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与被告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溧阳恒富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苏***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溧阳恒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77300.01元,并支付以277300.0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合法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被告溧阳恒富公司,收款人为原告,票面金额277300.01元。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为支持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电子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打印件等证据。 被告溧阳恒富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9日,原告江苏***公司与被告溧阳恒富公司签订了“溧阳恒大翡翠湾项目中心园林展示区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户外泛光设备并进行安装。2021年1月19日,被告溧阳恒富公司向原告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支付部分价款,票据号码***531,出票人、承兑人为被告溧阳恒富公司,收款人为原告,票据金额277300.01元,出票日2021年1月19日,到期日2021年7月19日。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未果,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公司基于合同关系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作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未果后,有权向承兑人即被告溧阳恒富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另外,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溧阳恒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溧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77300.01元,并支付以277300.0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7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