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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数字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云04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系某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系某甲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2025)云0402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某甲公司履约担保金96.3万元,并自2022年6月16日起,以应退履约担保金96.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828元,减半收取7414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2414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履约担保金96.3万元,并自2022年6月16日起,以应退履约担保金96.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2月25日为148281.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25日是为337.05元。支付保全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14元,应交执行费13566元,以上合计1137598.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网络资金、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本院于2026年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中信银行尾号80685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8266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中信银行尾号80685账户内的存款4826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414元。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将执行款40852元通过法银直联支付申请执行人。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6)云0402执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